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86號
KSDV,102,司促,2086,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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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瑞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瑞嵩於民國098年0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8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8年03月31日起至
  民國105年03月31日止,利息按年利率4.345%計付,嗣後〔
  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聲請人基本放款利
  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
  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
  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自民國101年10月08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
  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1年09月30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50169元整,及自民
  國101年0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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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