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0年度,564號
FYEV,90,豐簡,564,200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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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五六四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𩄍金
  訴訟代理人 李東亮
  被   告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票據號碼SAC0000000,發票日 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付款人第七商業銀行豐原分行,面額新臺幣(下同)十七 萬六千零九十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 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 未到場,惟曾於支付命令異議狀內辯稱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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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