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4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張誠正
債 務 人 張林絹斐
一、㈠債務人張誠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玖佰壹拾
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捌拾叁元,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
以新台幣肆佰元,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
㈡債務人張林絹斐應就前開金額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債務人張誠正
負連帶責任。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
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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