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29號
KSDV,102,司促,2029,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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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29號
債 權 人 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衣淑凡
債 務 人 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幸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叁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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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