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68號
KSDV,102,司促,1968,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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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侯德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貳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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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