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78號
KSDV,102,司促,1878,2013011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7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艷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捌佰陸拾壹元,及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點
  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
     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艷和於089年04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0年09月底積欠聲請人110,861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78,100元整、預借現金16,087元整、已
     到期之利息11,377元整及違約金5,297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
     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4,187元整
     自090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計算之利
     息,暨以每月0.5%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