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16號
KSDV,102,司促,1616,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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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16號
債 權 人 建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麗
債 務 人 明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嗣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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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