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9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智玲
債 務 人 尤昭雄即明興企業行
債 務 人 羅奕岑
債 務 人 尤昭凱
債 務 人 尤昭仁
一、債務人尤昭凱、尤昭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尤榮郎遺產範圍內
,與債務人尤昭雄即明興企業行、羅奕岑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陸仟零陸拾捌元,其中⑴新台幣柒萬柒仟
玖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O五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柒拾貳
萬捌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三計算之利息;⑶新台幣貳萬貳
仟零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O五計算之利息;⑷新台幣壹拾玖萬
柒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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