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號
債 權 人 施德勝
債 務 人 張富通
債 務 人 林寶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富通、林寶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係連帶債務或共同債務?
二、債務人張富通、林寶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