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張欽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貳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
,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
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
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
;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最
高可動用額度三萬元整,簽訂申請書暨契約書為憑,約定額
度可動用期限自民國92年5月26日起至93年5月26日止(約定
到期後借款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得依原契約內容延
長契約期限),並以動支該額度本金百分之五為每期最低還
款金額,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
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
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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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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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欽煌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19822│ │7月02日起 │ │點九八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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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張欽煌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30000 │ │7月21日起 │ │點九九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欽煌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依上開利率百分│
│ │119822│ │7月02日起 │ │之二十計算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欽煌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000 │ │8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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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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