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17號
KSDV,102,司促,1117,201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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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
債 權 人 吳章明即保安汽車輪胎企業行
債 務 人 緒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緒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緒康營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連江縣,非屬 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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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緒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