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00號
KSDV,102,司促,1100,201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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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0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楊紫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紫綺即楊文湘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止,
  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4,378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0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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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