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828號
KSDV,101,除,828,2013013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28號
  聲請人 黃家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經本院 於民國101 年4 月6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4 月22日、24日之 台灣新生報。現因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 主張權利,足見附表所示之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 101 年度司催字第24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1 年4 月22日刊 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嗣發現公示催告裁定日期登載錯誤 ,乃更正後刊登於101 年4 月24日台灣新生報等情,業據聲 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101 年4 月22日台灣新生報全國版第 11版、101 年4 月24日台灣新生報全國版第18版、同版剪報 及台灣新生報社廣告刊登證明單(除字卷第4 至6 頁、司催 卷第7 至8 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核本件所定4 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8 月24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28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科技有限│○○商業銀│000000000 │18,955元 │91年3月10日 │BN0000000 │ │
│ │公司李○○ │行高雄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