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91號
KSDV,101,重訴,91,2013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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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展
被上訴人  黃陳美能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黃勝櫳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
月14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95,7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
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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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