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五陽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照福
訴訟代理人 顏祥卉
被 告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威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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