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09號
KSDV,101,重訴,209,201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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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9號
  原   告 五陽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照福 
  訴訟代理人 顏祥卉 
  被   告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威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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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陽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