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錦鳳
譚彩鳳
譚正中
譚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剛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0,000 元【4,160,000 (起訴
請求金額)-60,000(一審勝訴金額)=4,100,000 】,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2,3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