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800號
KSDV,101,訴,800,201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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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錦鳳 
      譚彩鳳 
      譚正中 
      譚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剛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 年12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00,000 元【4,160,000 (起訴
請求金額)-60,000(一審勝訴金額)=4,100,000 】,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2,3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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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