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53號
上 訴 人 高楠翔
被上訴人 李筱霞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曾德昌
薛方秀密
郭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7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6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