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弘雄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陳松甫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佣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9年1 月間經由訴外人王明華、劉子鵬 提供訴外人達信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信公司,嗣 於99年8 月2 日更名為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計畫於台南 科學工業園區設廠,欲招攬廠商施作鋪設環氧樹脂耐磨地板 及架構無塵室之消息,居間介紹被告競標達信公司南科分公 司無塵室及外園區地板修繕及天花板鋼樑防火噴塗工程(即 附表編號29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於99年1 月30日達成協議,即無塵室工程以新台幣( 下同)550 元/ ㎡、CUB 工程以500 元/ ㎡、倉庫地板工程 以500 元/ ㎡計價,以得標超過之工程款作為佣金,並約定 「差價付款依達信付款期條件支付」(下稱系爭協議)。嗣 被告就無塵室工程以840 元/ ㎡、CUB 工程以782 元/ ㎡、 倉庫地板工程以782 元/ ㎡得標,並於99年3 月10日與達信 公司簽約。被告迄已完成系爭工程之施作,其實際施作總工 程款為1,064 萬7,64 9元,扣除被告轉包予訴外人崇嵐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款133 萬0,600 元,實際施作完成之工 程款為931 萬7,049 元,被告已請領第一期工程款776 萬3, 576 元,並已完成第二期工程款之請領,然被告迄未給付伊 佣金合計295 萬1, 802元。又伊固曾向被告借支款項,然金 額非如其所稱8 百餘萬元,應剔除其中13筆款項。為此,爰 依系爭協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295 萬1,80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自96年3 月20日起,陸續向伊借支款項,合 計833 萬4,255 元,而伊因原告為伊招攬之其他工程經伊承 作所應給付之佣金為351 萬4,112 元,經扣除後,原告尚積 欠482 萬0,143 元,伊主張以原告上開欠款與系爭工程之佣 金295 萬1,802 元相互抵銷後,原告對伊已無任何債權存在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於99年1 月間經由王明華、劉子鵬提供達信公司計畫於 台南科學工業園區設廠,欲招攬廠商施作鋪設環氧樹脂耐磨 地板及架構無塵室之消息,居間介紹被告競標系爭工程,並 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慶鴻於99年1 月30日達成系爭協議, 嗣被告得標系爭工程,並於99年3 月10日與達信公司簽約。 ㈡被告迄已完成系爭工程之施作,其實際施作完成之工程款為 931 萬7,049 元,被告已請領第一期工程款776 萬3,576 元 ,並已完成第二期工程款之請領,被告迄未給付原告系爭工 程佣金295萬1,802元。
㈢依被告提出原告向其預支款項明細表所示(見本院卷第22、 23頁),兩造同意原告向被告借支款項總金額應扣除98年12 月23日3,000 元、代付匯豐銀行扣押房屋款100 萬元。又兩 造對原告向被告借支款項明細,除96年10月5 日10萬元、96 年10月25日10萬元、98年1 月23日20萬元、98年10月13日5, 540 元、98年10月13日2 萬5,000 元、98年10月13日3 萬元 、98年10月13日6 萬3,000 元、98年11月24日3 萬元、98年 12月8 日1 萬元、98年12月15日1 萬元、代付向合欣借款4 萬9,000 元等11項外,其餘均無爭執。
四、本件之爭點:
㈠原告向被告借支款項之金額為若干?
㈡被告以其上開借支款項債權與原告之佣金債權主張抵銷後,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佣金餘額若干?
五、原告向被告借支款項之金額為若干?
按「當事人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 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 責任,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 致者,尚不能認為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00 條第2 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
額,復明定有既判力,則主張抵銷之當事人就其主張抵銷之 債權及數額確實存在之事實自負有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1 年台上字第2372號、88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分別著有判例及 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迄未給付原告系爭工程之佣金 295 萬1,802 元。又兩造對原告向被告預支款項明細,除同 意應扣除98年12月23日3,000 元、代付匯豐銀行扣押房屋款 100 萬元等2 項未予爭執,暨就96年10月5 日10萬元、96年 10月25日10萬元、98年1 月23日20萬元、98年10月13日5,54 0 元、98年10月13日2 萬5,000 元、98年10月13日3 萬元、 98年10月13日6 萬3,000 元、98年11月24日3 萬元、98年12 月8 日1 萬元、98年12月15日1 萬元、代付向合欣借款4 萬 9 ,000元等11項尚有爭執外,其餘均無爭執,均如前述,是 被告依法自應就其對原告有該11筆款項之消費借貸債權存在 負舉證責任。茲就兩造有爭議之該11筆款項,分述如下: ㈠96年10月5日10萬元、同年月25日10萬元部分: 被告雖辯以伊曾於前揭時間先後匯款10萬元、10萬元至原告 帳戶以為借貸之用云云,並提出存款憑條二紙為證(見本院 卷第31頁),惟其借貸之事實業為原告所否認。查,原告曾 於前揭時間收受被告交付前揭2 筆款項,此固經原告自承在 卷(見本院卷第141 頁),然交付金錢之原因本即多端,並 非必均係出於消費借貸所為,被告所提之上開存款憑條充其 量僅足以證明原告有收受被告交付前揭2 筆款項而已,然被 告就其交付之原因究否即屬消費借貸之事實既未能舉證以實 其說,縱原告辯稱該等款項係全明新有限公司施作夢時代工 程款乙事,未盡相當舉證之責而有疵累,亦難認此部分款項 即係原告向被告借貸之用,故被告就此所辯尚無足採。 ㈡98年1月23日20萬元部分:
被告雖辯以原告曾於前揭時間向其借款20萬元云云,並提出 請款單(見本院卷第42頁)及舉證人顏春桂為證,惟原告否 認有收受該筆款項。查,觀諸上開請款單係由被告內部自行 製作,且其上請款人欄係蓋用顏春桂之印章,原告並未簽名 或蓋印於其上以表示收訖,尚難認原告確已收受上開款項。 又證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慶鴻之妻顏春桂雖於本院證稱 :伊依其夫之指示,於98年1 月23日於小港機場提領20萬元 之現金交付予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22 頁),然證人顏春 桂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至親之夫妻關係,實難期待其所為 證詞無偏頗之虞。況現金20萬元之金額非微,若原告確有向 被告借貸20萬元,衡情被告應收執有其上載明原告已收訖該 款項之借據或其他書證,然被告竟無法提出,顯與常情有悖 。是以,被告就此部分兩造間有金錢之交付及借貸意思表示
互相一致,既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難僅憑上開請款單及顏 春桂之上開證詞,遽論此部分款項即係借款。是被告此部分 所辯,亦非可採。
㈢98年10月13日5,540 元、98年10月13日2 萬5,000 元、98年 10月13日3 萬元、98年10月13日6 萬3,000 元等部分: 被告雖辯以原告曾於98年10月13日向其借貸前揭4 筆款項云 云,並提出轉帳傳票為證(見本院卷第43頁),惟為原告所 否認,觀諸上開轉帳傳票係由被告內部自行製作,原告並未 簽名或蓋印於其上以表示收訖,且被告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已 將前揭4 筆款項交付予原告及兩造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自 難認原告有向被告借貸前揭4 筆款項,故被告上開所辯,亦 難採信。
㈣98年11月24日3 萬元、98年12月8 日1 萬元、98年12月15日 1 萬元等部分:
被告雖辯以其將黃慶鴻之女黃姿華帳戶借予原告使用,原告 自該帳戶提領前揭款項3 筆以為借貸之用云云,並提出台灣 銀行已放行帳款狀態明細單為證(見本院卷第43-45 頁), 惟為原告所否認。查,上開已放行帳款狀態明細單充其量僅 足以證明黃姿華上開帳戶於前揭期日有提領前揭3 筆款項而 已,被告就該提領行為既未能舉證證明係由原告因借貸為之 ,其上開所辯,自難遽以憑信。
㈤代付向合欣借款4 萬9,000 元部分:
被告辯稱原告曾代伊至工地察看,在工地拿走盆栽,經業主 直接自伊工程款扣除盆栽費用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且被 告就此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其上開所辯,自難採信。 ㈥綜上,依被告所提出原告預支款項明細表(見本院卷第22、 23頁)彙算預支款總金額為938 萬2,255 元,而兩造同意扣 除其中98年12月23日3,000 元、代付匯豐銀行扣押房屋款10 0 萬元,已如前述,又其中96年10月5 日10萬元、96年10月 25 日10 萬元、98年1 月23日20萬元、98年10月13日5,540 元、98年10月13日2 萬5,000 元、98年10月13日3 萬元、98 年10 月13 日6 萬3,000 元、98年11月24日3 萬元、98年12 月8 日1 萬元、98年12月15日1 萬元、代付向合欣借款4 萬 9,000 元等部分,尚難認屬原告之借貸款項,亦經本院認定 如前,則扣除上開13筆款項後,原告向被告借支款項合計為 780 萬5,715 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 =0000000 )。
六、被告以其上開借支款項債權與原告之佣金債權主張抵銷後,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佣金餘額若干?
查,被告就系爭工程尚未給付予原告之佣金為295 萬1,802 元,為兩造所不爭執,又原告向被告借支款項金額為780 萬 5,715 元,已如前述,本件被告以其上開借支款項債權與原 告之系爭工程佣金債權主張相互抵銷後,原告已無得請求被 告給付佣金之餘額,足堪認定。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為29 5 萬1,802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貳、反訴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反訴原告原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 付306 萬7,169 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最後減縮為反訴被告應 給付206 萬4,169 元(見本院卷第141 頁),核其所為,係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二、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自96年3 月20日起,陸續向伊借支 款項,合計833 萬4,255 元,而伊因反訴被告為伊招攬之其 他工程經伊承作所應給付之佣金為351 萬4,112 元,經扣除 後,反訴被告尚積欠482 萬0,143 元,伊主張以反訴被告上 開欠款與系爭工程之佣金295 萬1,802 元相互抵銷後,反訴 被告尚積欠伊206 萬4,169 元。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反訴等語。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 原告206 萬4,169 元,及自反訴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反訴被告則以:伊固曾向反訴原告借支款項,然金額非如其 所稱8 百餘萬元,應剔除其中13筆款項。又兩造就系爭工程 以外工程之佣金之計算,係約定以反訴原告實際請款金額之 5 %計算,反訴原告就系爭工程以外之工程應給付予伊之佣 金應為860 萬5,579 元。伊借支金額遠低於反訴原告應給付 伊之佣金金額,相互抵銷後,伊並未積欠反訴原告任何款項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 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自96年起開始合作,約定由反訴被告對外招攬業務予反 訴原告施作,反訴被告再抽取佣金報酬。
㈡反訴被告自96年起陸續向反訴原告借支款項。 ㈢各工程項目之實際請款金額如附表「實際請款金額」欄所示 。
㈣如附表所示之全部工程項目,除附表編號35順裕營造屏農生 技科技園區污水處理廠、編號39新宏興營造高雄楠梓污水下 水道系統建設計畫、編號40奇美八廠防水工程等三項工程外 ,反訴被告就其餘工程項目,均得請求反訴原告給付佣金。 ㈤佣金之計算方式為實際請款金額乘以佣金比例。五、本件之爭點:
㈠兩造就系爭工程以外之工程所約定之佣金比例為何? ㈡反訴被告得向反訴原告請求含系爭工程在內之佣金金額為若 干?
㈢反訴原告以其上開借支款項債權與反訴被告之佣金債權主張 抵銷後,反訴原告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餘額為若干?六、兩造就系爭工程以外之工程所約定之佣金比例為何? 反訴原告主張:兩造歷次合作工程之佣金比例為2 %至5 % ,非一律固定為5 %,伊同意以證人許大興居間協調兩造所 約定共識之佣金比例再加0.75計算佣金等語。反訴被告則稱 :兩造所約定之佣金比例均為5 %,兩造於許大興居間協調 時並未就佣金比例達成合意等語。是兩造就系爭工程以外工 程所約定佣金比例於2 %範圍內既未予爭執,則反訴被告就 其主張佣金比例逾2 %範圍外者之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 證之責。
㈠查,證人許大興於本院證稱:兩造均係伊友人,伊出面居間 協調。協調時,兩造就佣金比例,反訴被告稱並未立約,僅 係口頭約定5 %,反訴原告則稱2 %至5 %,經兩造單獨談 後,伊再加入協調,反訴被告即未再堅持每件都是5 %。反 訴被告私下也告訴伊不可能每件都是5 %。嗣兩造經伊居間 協調後,除奇美八廠防水工程及海軍工程兩項工程外,兩造 同意以一定之佣金比例加0.75計算,如原比例為5 %即不另 加0.75,如原比例為0 則加0.75等語(見本院卷第102 、15 8 頁),是兩造就系爭工程以外之工程所約定之佣金比例, 並無約定均為5 %,且兩造因上開證人居間協調已達成以一 定佣金比例之合意,是反訴原告主張兩造歷次合作工程之佣 金比例為2 %至5 %,非一律固定為5 %,伊同意以許大興 居間協調兩造所約定共識之佣金比例再加0.75計算佣金等語 ,應值採信,反訴被告辯稱佣金比例均為5 %,及空言否認 兩造就佣金比例業經協調達成合意,自非可採。 ㈡依反訴原告所提反訴被告之業務人員業績明細表所示(見本 院卷第183 、184 頁),除系爭工程之佣金金額已確定,及 兩造有爭執之如附表編號35順裕營造屏農生技科技園區污水 處理廠、編號39新宏興營造高雄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 畫、編號40奇美八廠防水工程等三項工程外,反訴原告所列
載其餘工程之佣金比例未低於2 %,對反訴被告自屬有利, 應可憑採。
七、反訴被告得向反訴原告請求含系爭工程在內之佣金金額為若 干?
查,兩造合作模式係由反訴被告擔任反訴原告之業務員,負 責業務接洽及營收款項催收工作,此經反訴原告自承在卷( 見本院卷第158-1 頁),是反訴被告若有參與反訴原告得標 工程之業務接洽及催收營收款項,即得向反訴原告請求給付 佣金,非僅限於該工程須經反訴被告對外招攬予反訴原告施 作而已,應堪認定。又附表所示之全部工程項目,除附表編 號35順裕營造屏農生技科技園區污水處理廠、編號39新宏興 營造高雄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編號40奇美八廠防 水工程等三項工程外,反訴被告就其餘工程項目,均得請求 反訴原告給付佣金,佣金比例依兩造協調成立之一定比例對 反訴被告較為有利,且佣金之計算方式為實際請款金額乘以 佣金比例,均如前述。茲將反訴被告是否得向反訴原告請求 給付上開三項工程之佣金及金額,及兩造不爭執之其餘工程 之佣金金額,分述如下:
㈠編號35順裕營造屏農生技科技園區污水處理廠工程部分: 查,證人即順裕營造之工地主任董啟榮於本院證稱:伊公司 於尚未決定將屏農生技科技園區污水處理廠工程交由反訴原 告承攬前,反訴被告係直接找伊公司董事長即伊父商談工程 金額,伊與反訴被告商談係在伊公司決定由反訴原告承包之 後等語(見本院卷第106 頁),是反訴被告就上開工程於決 標前及由反訴原告得標後,曾與順裕營造就上開工程商談工 程金額及接洽業務,其自得請求反訴原告給付佣金。又上開 工程之佣金比例,因證人許大興無法確認是否為兩造協調時 工程項目之一,業經許大興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58 頁) ,本院認以反訴原告主張兩造合作期間所約定之最低佣金比 例2 %計算,較符公允。經計算後,反訴被告此部分得請求 之佣金金額為2 萬8,375 元【0000000 (實際請款金額)× 2/100 (佣金比例)=28375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
㈡編號39新宏興營造高雄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計畫工程部 分:
查,證人即新宏興營造之總經理陳朝順於本院證稱:反訴原 告原即與伊公司有來往,伊公司主辦將發包表傳真予反訴原 告,伊公司係與反訴原告之負責人黃慶鴻接洽,反訴被告曾 至伊公司拜訪,但伊對反訴被告無印象等語(見本院卷第10 7 頁),是反訴被告是否就上開工程有與新宏興營造接洽業
務,洵屬有疑,而反訴被告亦未能就此舉證以實其說,自難 認反訴被告得請求此部分之佣金。
㈢編號40奇美八廠防水工程部分:
查,證人即永青營造前職員王啟榮於本院證稱:奇美八廠防 水工程有很多廠商向伊公司報價,招標時都是由反訴被告前 來與伊公司採購部門接洽,伊係於奇美八廠剛開工時,見過 反訴原告之負責人兩三次等語(見本院卷第104 頁);證人 即永青營造職員黃竹戌於本院證稱:反訴原告之負責人黃慶 鴻就上開工程曾透過伊公司員工王進銘報價,報價中間剛好 反訴原告說反訴被告新進任職,後續即由反訴被告與伊公司 聯繫,原先伊公司即認識反訴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23 頁 ),是反訴被告就上開工程於決標前及由反訴原告得標後, 曾與永青營造接洽上開工程業務,其自得請求反訴原告給付 佣金。又上開工程之佣金比例,兩造於許大興居間協調時並 未談妥一定佣金比例,此經許大興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15 8 頁),本院認以反訴原告主張兩造合作期間所約定之最低 佣金比例2 %計算,較符公允。經計算後,反訴被告此部分 得請求之佣金金額為133 萬7,628 元【00000000(實際請款 金額)×2/100 (佣金比例)=0000000 】。 ㈣除上開三項工程以外之其餘工程(含系爭工程)部分: 反訴被告對外招攬業務予反訴原告施作之其餘工程部分,經 依兩造協調成立之一定比例如附表「佣金比例」欄,乘以兩 造不爭執之各項工程實際請款金額如附表「實際請款金額」 欄,計算反訴被告得請求此部分各項工程之佣金金額如附表 「佣金金額」欄所示。
㈤綜上,反訴被告得向反訴原告請求含系爭工程在內之佣金總 金額合計為783萬1,918元。
八、反訴原告以其上開借支款項債權與反訴被告之佣金債權主張 抵銷後,反訴原告得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之餘額為若干? 查,反訴被告得向反訴原告請求含系爭工程在內之佣金總額 為783 萬1,918 元,又反訴被告向反訴原告借支款項金額為 780 萬5,715 元,已如前述,本件反訴原告以其上開借支款 項債權與反訴被告之上開佣金債權主張相互抵銷後,反訴被 告已無積欠反訴原告任何款項,足堪認定。
九、綜上所述,反訴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 給付206 萬4,169 元,及自反訴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反 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 回之。
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
,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肆、據上論結,本件本訴部分,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反訴部分, 反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附表:
┌─┬───────┬───────────┬──────┬────┬─────┐
│項│ 工程業主 │工程名稱 │實際請款金額│佣金比例│ 佣金金額 │
│次│ │ │ │ (%) │ │
├─┼───────┼───────────┼──────┼────┼─────┤
│ 1│瑞助營造(股)│新科國中第二期建築新建│ 11,405,805│ 3.75 │ 427,718 │
│ │ │工程(材料) │ │ │ │
├─┼───────┼───────────┼──────┼────┼─────┤
│ 2│瑞助營造(股)│新科國中第二期建築新建│ 5,012,960 │ 3.75 │ 187,986 │
│ │ │工程(工資) │ │ │ │
├─┼───────┼───────────┼──────┼────┼─────┤
│ 3│德昌營造(股)│后里超高壓變電所新建工│ 6,591,501│ 5 │ 329,575 │
│ │ │程(防水) │ │ │ │
├─┼───────┼───────────┼──────┼────┼─────┤
│ 4│國記營造(股)│懷德新村 │ 983,250│ 3.75 │ 36,872 │
├─┼───────┼───────────┼──────┼────┼─────┤
│ 5│瑞助營造(股)│帝寶工業第四期碼頭區廠│ 1,104,793│ 2.75 │ 30,382 │
│ │ │辦新建(防水) │ │ │ │
├─┼───────┼───────────┼──────┼────┼─────┤
│ 6│麗明營造(股)│台中新市政 │ 13,679,250│ 2.75 │ 376,179 │
├─┼───────┼───────────┼──────┼────┼─────┤
│ 7│港威營造(有)│台南科學園區 │ 533,271│ 5 │ 26,664 │
├─┼───────┼───────────┼──────┼────┼─────┤
│ 8│展華營造(有)│草屯S/S │ 849,163│ 3.75 │ 31,844 │
├─┼───────┼───────────┼──────┼────┼─────┤
│ 9│永青營造 │力晶(竹科) │ 1,384,041│ 2.75 │ 38,061 │
├─┼───────┼───────────┼──────┼────┼─────┤
│10│富煜營造 │大坑D/S │ 1,717,885│ 3.75 │ 64,421 │
├─┼───────┼───────────┼──────┼────┼─────┤
│11│永青營造 │大成不銹鋼C.D棟廠房 │ 82,528│ 3.75 │ 3,095 │
├─┼───────┼───────────┼──────┼────┼─────┤
│12│永青營造 │大成不銹鋼洗管廠房 │ 648,545│ 3.75 │ 24,320 │
├─┼───────┼───────────┼──────┼────┼─────┤
│13│永青營造 │二期標準廠房 │ 6,738,336│ 2.75 │ 185,304 │
├─┼───────┼───────────┼──────┼────┼─────┤
│14│永青營造 │泓達 │ 55,914│ 3.75 │ 2,097 │
├─┼───────┼───────────┼──────┼────┼─────┤
│15│永青營造 │中科院海軍G104(防水)│ 216,620│ 3.75 │ 8,123 │
├─┼───────┼───────────┼──────┼────┼─────┤
│16│圓通營造 │大新營污水處理廠(防水│ 3,916,132│ 5 │ 195,807 │
│ │ │層+PS板) │ │ │ │
├─┼───────┼───────────┼──────┼────┼─────┤
│17│永青營造 │奇美實業第六廢水池 │ 3,593,090│ 3.75 │ 134,741 │
│ │ │ │ │ │ │
├─┼───────┼───────────┼──────┼────┼─────┤
│18│德昌營造(股)│后里超高壓變電所新建工│ 1,866,970│ 5 │ 93,349 │
│ │ │程(EPOXY) │ │ │ │
├─┼───────┼───────────┼──────┼────┼─────┤
│19│瑞助營造(股)│關東國小北棟教學大樓 │ 1,873,126│ 3.75 │ 70,242 │
├─┼───────┼───────────┼──────┼────┼─────┤
│20│陞驊營造 │竹科停車庫 │ 1,103,403│ 3.75 │ 41,378 │
├─┼───────┼───────────┼──────┼────┼─────┤
│21│偉盟工業(股)│高港-五甲-高雄345kv地 │ 726,240│ 3.25 │ 23,603 │
│ │ │下電纜線路鳳林路段淺盾│ │ │ │
│ │ │洞道暨高港(丙)冷卻機│ │ │ │
│ │ │房統包 │ │ │ │
├─┼───────┼───────────┼──────┼────┼─────┤
│22│杉鴻營造(有)│方圓大八餐廳辦公大樓新│ 291,378│ 3.75 │ 10,927 │
│ │ │建(防水) │ │ │ │
├─┼───────┼───────────┼──────┼────┼─────┤
│23│宏昇營造(股)│國立華南高級商業職業學│ 1,562,777│ 3.75 │ 58,604 │
│ │ │校華光樓統包(防水) │ │ │ │
├─┼───────┼───────────┼──────┼────┼─────┤
│24│偉盟工業(股)│台南科學工業園區二期基│ 4,356,863│ 3.75 │ 163,382 │
│ │ │地 │ │ │ │
├─┼───────┼───────────┼──────┼────┼─────┤
│25│泛亞工程建設 │中油(大林浦) │ 1,066,980│ 3.75 │ 40,012 │
├─┼───────┼───────────┼──────┼────┼─────┤
│26│聯鋼營造工程 │樹德科技大學創意主題工│ 1,488,031│ 3.75 │ 55,801 │
│ │ │坊新建(防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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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永青營造 │奇美8廠-PS板 │ 2,450,000│ 3 │ 73,500 │
├─┼───────┼───────────┼──────┼────┼─────┤
│28│永青營造 │奇美8廠-泡沫混凝土 │ 21,438,910│ 2.75 │ 589,570 │
├─┼───────┼───────────┼──────┼────┼─────┤
│29│達信科技(股)│南科分公司無塵室內及外│ 10,596,947│ │ 2,951,802│
│ │ │園區地板修繕及天花板鋼│ │ │ │
│ │ │樑防火噴漆工程 │ │ │ │
├─┼───────┼───────────┼──────┼────┼─────┤
│30│芳源號營造 │國軍高雄總醫院軍陣醫療│ 965,760│ 3.75 │ 36,216 │
│ │ │大樓新建工程 │ │ │ │
├─┼───────┼───────────┼──────┼────┼─────┤
│31│建潤 │消防局 │ 1,022,877│ 3 │ 30,686 │
├─┼───────┼───────────┼──────┼────┼─────┤
│32│榮業 │柳營電坑室D/S │ 255,600│ 3.75 │ 9,585 │
├─┼───────┼───────────┼──────┼────┼─────┤
│33│亞翔 │南亞科技3廠 │ 650,000│ 2 │ 13,000 │
├─┼───────┼───────────┼──────┼────┼─────┤
│34│泰新營造(股)│高雄五甲高雄過埤冷卻機│ 777,500│ 2.75 │ 21,381 │
│ │ │房建築結構裝修及附屬設│ │ │ │
│ │ │施暨1.2號直井建築工程-│ │ │ │
│ │ │耐磨地坪等工程 │ │ │ │
├─┼───────┼───────────┼──────┼────┼─────┤
│35│順裕營造 │屏農生技科學園區-污水 │ 1,418,762│ 2 │ 28,375 │
│ │ │處理廠 │ │ │ │
├─┼───────┼───────────┼──────┼────┼─────┤
│36│東吉營造 │篤行招待所 │ 1,848,610│ 2 │ 36,972 │
├─┼───────┼───────────┼──────┼────┼─────┤
│37│長鴻營造 │高雄超高壓變電所土建工│ 1,228,706│ 2.75 │ 33,789 │
│ │ │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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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中華工程 │台北市士林官邸北側地區│ 324,600│ 2.75 │ 8,927 │
│ │ │區段徵收公共工程暨市民│ │ │ │
│ │ │住宅新建統包工程-地下 │ │ │ │
│ │ │室外牆防水工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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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新宏興營造 │高雄楠梓污水下水道系統│原告即反訴被告不得請求此部分佣金 │
│ │ │建設計劃-污水處理廠污 │ │
│ │ │泥脫水機房. 污泥混合槽│ │
│ │ │. 濃縮池. 污泥消化槽工│ │
│ │ │程. 消毒. 過濾及放流水│ │
│ │ │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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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永青營造 │奇美八廠防水工程 │ 66,881,403 │ 2 │1,337,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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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計 │
│ │7,831,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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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除編號29即系爭工程外,其餘工程之佣金計算方式:實際請款金額×佣金比例=佣金金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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