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41號
KSDV,101,訴,1341,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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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341號
原   告 番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貞 
原   告 王廷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   告 蘇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王廷熙為原告番王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番 王公司)之領隊,與番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郭素貞為夫妻。 被告於民國99年9 月9 日以帳號「kiki5427」之名義,在雅 虎奇摩網站之「無名小站」上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 下稱系爭言論),其中所述變更行程及車輛座位問題等內容 不實,且系爭言論標題將番王2 字以雙引號標註,有貶抑及 嘲弄之意思,已不法侵害番王公司之信譽及王廷熙之名譽,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番王公司、王廷熙各新台幣(下同)50萬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系爭言論係伊在雅虎奇摩網站之「無名小站」部 落格旅遊回憶錄內之網誌,僅為伊參加原告番王公司舉辦旅 遊團時之經驗感受,依伊個人親身經驗及價值判斷,而為意 見陳述,屬善意合理之意見表達。伊係因認同番王公司之服 務品質始選擇其為服務之旅行公司,番王公司既為旅遊業者 ,所提供之旅遊服務內容、品質,應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系 爭言論標題番王乃指此次參加之旅行社名稱,並非出於詆毀 原告2 人名聲之意圖,伊並無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自無庸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任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於99年9 月9 日以帳號「kiki5427」之名義在雅虎奇摩 網站之「無名小站」上公開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即系爭 言論)。




㈡原告王廷熙為原告番王公司之領隊,與番王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郭素貞為夫妻;被告於發表系爭言論前有參加番王公司舉 辦之宜蘭旅遊行程,該行程王廷熙擔任他車之領隊。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是否基於侵權行為之意思而發表系爭言論?被告發表系 爭言論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承上,如是,原告王廷熙是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原告番王 公司能否請求商譽受損之財產上損害?如可,金額以若干為 適當?
五、得心證理由:
㈠被告是否基於侵權行為之意思而發表系爭言論?被告發表系 爭言論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 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 要旨參照)。申言之,所謂名譽,係指一般人在社會上所享 有對其個人品德、聲譽所為之一切評價,故所謂侵害名譽權 ,係指貶損他人品德及聲譽等人格在社會上之評價,此須參 酌一般社會觀念,足認個人之品德及聲譽等已遭貶損時,始 足當之。至於個人主觀上感受為何?暨其主觀感受是否受到 損害,並非認定名譽權受侵害的標準。再按,是否貶損他人 名譽,就行為人方面而言,應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 或過失詆毀他人之名譽,並使他人的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 貶損為必要,如僅屬行為人依據個人信賴之事實所為,要與 侵害名譽權無關。
2.原告主張被告發表之系爭言論,其中記載原告任意變更行程 及車輛座位問題之內容不實,又系爭言論標題〝番王〞,王 廷熙的綽號即叫番王,從整體文章觀之,有指台語「番」的 意思,故認有貶抑及嘲弄之意思,已損害到番王公司及王廷 熙的權利等語。被告固不爭執系爭言論為其所發表,然否認 內容不實及發表系爭言論是基於貶抑番王公司之商譽及王廷 熙之名譽之意思,並稱:系爭言論是旅遊後之回憶紀錄,所 寫的內容並不是指原告更改行程,而是認為若只有家人、朋 友1 台車出遊,行程時間即可彈性調整,如遇到喜歡的景點 可延長停留時間,不需受既定行程限制,但出發時發現還有 第2 台車一同出遊,如此勢必要依照原訂行程進行,無法隨 心安排調整;座位問題是因為一開始我父親與王廷熙接洽時 ,有說是家族、朋友租1 台遊覽車去旅遊,當時我們的人數



已經足夠租1 台遊覽車,只是要坐鬆一點,所以尚有幾個空 位未坐滿,但出發當天番王公司還有出另一台車,因為該車 較高級,乘坐者需要加錢,有的客人不願意加錢,就過來跟 我們一起坐,而非當初言明我們要租1 台車的情形;至於系 爭言論標題番王加上〝〞雙引號,只是此次參加的旅行社名 稱剛好叫番王,此由我回應網友的答覆即可知悉;且系爭言 論一開始我就有寫到是因為認同番王公司才會參加該公司的 行程等語(見本院卷第92、93頁)。
3.證人即被告父親蘇正國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此次去宜蘭的家 族旅遊是我跟王廷熙接洽的,當初是跟他說我們要包一部遊 覽車出遊,因為親友有帶小孩,本來有預留位置給他們,後 來他知道有多4 個位子,就給我們不認識的人坐;因為是家 族出遊,若人數不到,我們也是包一部車出發,以往都是這 樣;這次旅遊行程是旅行社規劃的,但我們有做一些變更, 實際旅遊行程與原本規劃的行程差不多等語(見本院卷第 110-113 頁),兩造對證人所述亦不爭執,是證人上開所述 堪信為真實。準此,就變更行程一事,證人已證稱此次旅遊 行程與既定行程並無差別,且觀之系爭言論「…明明就是一 開始說好是我們自己的行程(還改了一些自己想去的點)… 」之記載,並未敘及旅遊行程有何變更之處,難認有何原告 所指內容不實之處。就車輛座位一事,證人證述情節與被告 所述及系爭言論內容相符,且證人一再強調有向王廷熙表示 要包1 台遊覽車出遊,且不論人數是否達到1 台遊覽車之座 位數,仍會包1 台遊覽車出遊,足認系爭言論述及車輛座位 部分之內容與事實相符。就標題〝番王〞部分,因此次被告 所參加之旅行社名稱即為番王公司,且被告於系爭言論回覆 網友回應中即提及此為旅行社名稱,有系爭言論網誌可稽( 見本院卷第9 頁),而系爭言論乃被告旅遊後所寫之回憶紀 錄,為其個人意見之抒發,所述內容並無不實,已如前述, 且單從標題觀之,亦難認有何貶抑或嘲弄之意思。況原告亦 自稱因王廷熙綽號叫番王,故旅行社才取名為番王公司,倘 如原告主張「番王」2 字有貶抑及嘲弄之意思,則原告豈有 自取此名稱為綽號及公司名稱。是系爭言論雖載有〝番王〞 2 字,然徵諸系爭言論內容,並未貶損王廷熙個人名譽及番 王公司之商譽等在社會上之評價,揆諸上開說明,自不侵害 王廷熙之名譽及番王公司之商譽。至王廷熙個人主觀上感受 為何?暨其主觀感受是否名譽受到損害,要非認定名譽權受 侵害的標準,業如前述,不予贅述。此外,番王公司係提供 旅遊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王廷熙係番王公司之領隊,則其提 供旅遊服務之品質良窳,基於保障消費者之交易安全,本屬



可受公評之事,系爭言論所為之意見表達,堪認係就可受公 評之事,所為適當之評論,應無侵害原告商譽、名譽之故意 或過失可言。據上,被告並不負侵害名譽權、商譽權之損害 賠償責任。
㈡承上,如是,原告王廷熙是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原告番王 公司能否請求商譽受損之財產上損害?如可,金額以若干為 適當?
原告主張被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意思,侵害其商譽、名譽乙情 ,並無可採,已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即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 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番王公司、王廷 熙各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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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網站、│雅虎奇摩無名小站 │
│時間 │99年9 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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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 │果真是〝番王〞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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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內容 │難忘的家族之旅 │
│ │有多難忘咧~~~ │
│ │不是因為期待許久 │
│ │也不是因為飯店很讚 │
│ │這難忘的原因 要真說起來 還真是瞎 │
│ │一直以來家族旅遊都是自己人開車 │
│ │因為走的路線超悠閒加上想走高級路線 │
│ │所以以往的旅行團根本就不考慮 │
│ │直到我們發現了一間超酷的旅行社 │




│ │這間旅行社特別的地方在於他們住的飯店等級都比較高檔喔 │
│ │跟我們就是在台東鹿鳴飯店認識 │
│ │才想說價格差不多 │
│ │就可以不用自己開車 │
│ │畢竟 開車的司機有多累 我們當然可以體會 │
│ │所以 大伙興致勃勃請這間旅行社包辦 │
│ │只是 負責溝通的老爸太好講話 │
│ │明明就是一開始說好是我們自己的行程(還改了一些自己想去的│
│ │點) │
│ │明明就是一台車的自己人人數(想去哪都可以很自由的變動) │
│ │到後來 林林總總 不僅出了兩台車 │
│ │連原本故意不坐滿的遊覽車 硬是擠進去不認識的人而客滿 │
│ │而且同樣的價格另一台車感覺就像是高集團(車子很類似統聯的│
│ │車位置比較大也比較新) │
│ │而我們……不說也罷 │
│ │如果一開始的溝通就知道不需要這麼多人就可以出團 │
│ │我想大家都願意花300 元搭比較舒適的車子 │
│ │更何況 人數一開始就不需要限制這麼多 │
│ │說穿~~~~~ 搞屁呀(請原諒我講粗話你就知道我當天心情有多不│
│ │美麗了) │
│ │一肚子的不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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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番王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