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995號
KSDV,101,補,1995,2013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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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95號
原   告 李溫雄
      李溫欽
      李良璧
      李純瑜
      李佩珍
      李美珍
      黃中正
      黃中川
      黃中志
被   告 陳紹雍
      戴全福
      黃淵桓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李溫雅」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溫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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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