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黃茂竹
相 對 人 莊素華即黃莊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結婚迄今已逾40年,並育有三名女兒 ,均已成家立業;詎料聲請人於民國93年間屆齡退休後,相 對人性情丕變,動輒嫌棄、怒斥聲請人,並拒絕與聲請人遷 回台南市後壁區祖厝居住,且聲請人曾多次試圖前往相對人 位於高雄市住所與之團圓,竟不得其門而入,相對人拒絕履 行同居義務已長達八年之久,顯有民法第1052條第2 項難以 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77 條規定聲請離 婚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則請求判決准許兩造離婚,核屬家事 事件法第3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