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許順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許順敏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許順敏前向金融機構辦理消 費貸款、信用卡契約等致積欠無擔保債務計新臺幣(下同) 8,260,516 元,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民國101 年8 月間與 最大債權銀行台北富邦商業商業銀行進行前置協商,惟因聲 請人協商意願低落,致使協商不成立,並因聲請人有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 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 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3 條定有明文。衡以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間債之關係之發 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 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 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仍不能因之摒棄不顧 。是債務人於協商程序中,自應本於個人實際財產及收支狀 況,依最大誠信原則,商討解決方案。如終究不能成立協商 ,於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法院審酌上開條文所謂「不能清償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自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 產狀況,評估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 件;所陳報之各項花費,是否確屬必要性之支出;如曾有協 商方案,其條件是否已無法兼顧個人生活之基本需求等情, 為其判斷之準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各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貸款、信用卡契約等致積欠 無擔保債務計8,260,516 元,因無法清償債務,乃於101 年 8 月間與最大金融機構台北富邦商業商業銀行進行前置協商 ,但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等情,此有債權人清冊、前置 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 用債權人清冊、信用報告等在卷可稽(卷第12至14頁、第24 頁、第17頁至19頁、第15頁至16頁),堪認上情屬實。 ㈡聲請人現以打零工為收入來源,名下無財產,99年度及100 年度申報所得平均每月收入分別為313 元、19,770元,勞工 保險投保薪資額為27,600元,收入切結書每月收入為8,000
元,自陳姊姊許麗櫻每月資助13,000元,許雪麗資助6,000 元等情,此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保證書 等件附卷可證(卷第20頁至22頁、第8 頁至10頁、第71頁、 第72頁至73頁),均認屬實,則在查無其他收入狀況下,以 其所收入切結書每月收入8,000 元加計其姊姊許麗櫻及許雪 麗每月資助金額19,000元(13,000+6,000 =19,000),以 每月27,000元(8,000 +19,000=27,000)為核算其現在償 債能力之基礎,較能反映真實收入狀況。
㈢支出部分,聲請人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 負債之現況,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 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 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本院參酌101 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為認定其現在每月必要支出之標準 ,則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 ,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
㈣綜上所述,依聲請人每月收入27,000元,扣除其每月必要生 活費用11,890元後,每月僅餘12,860元(27,000-11,890= 12,860),又聲請人之負債總額為8,260,516 元,以上開餘 額按月攤還結果,如不計利息,53年期間始能清償完畢,如 加計利息負擔,其還款年限顯然更長,更遑論清償債務,堪 認聲請人之債務大於財產,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之情事。準此,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協助債務人重 建更生之立法本意,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聲請本院 准予清算,依所舉事證及本院調查結果,即無不合。四、末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其目前收入及財產狀況,不能履行 債務,未償之債務亦屬不能清償,有如上述。從而,聲請人 聲請清算,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 清算程序。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