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1年度,296號
KSDV,101,消債更,296,20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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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蘇淑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蘇淑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前置調解程序,惟無法 與債權人達成協議,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通知調解不成立 ,並當場表示聲請更生,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請求協助重 建經濟生活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 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 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 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 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 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9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101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1號卷(下稱「調解卷」)第 5 頁至第8 頁】、債權人清冊(調解卷第9 頁)、薪資單 (調解卷第10頁至第13頁、卷第11頁至第13頁)、財政部 高雄市國稅局99年至100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解卷第14頁至第16頁、卷第35頁 至第37頁、第40頁至第4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調解卷第17頁、第31頁)、分配表(調解卷第18頁 至第20頁)、房屋租賃契約(調解卷第22頁、卷第17頁至 第2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調解卷 第32頁至第37頁、第45頁至第46頁)、保證債務之借據( 調解卷第38頁至第39頁)、權利證明書(調解卷第40頁) 、調解不成立通知書(卷第4 頁)、戶籍謄本(卷第8 頁 至第9 頁、第30頁、第38頁至第39頁)、在職證明書(卷 第10頁)、收入證明書(卷第32頁)、薪資袋(卷第33頁 )、民事通常保護令(卷第47頁至第50頁)、助養補助金



之證明(卷第57頁至第58頁)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99年至100 年度稅後所得分別為340,000 元、425,927 元,平均每月所得28,333元、35,494元,名 下無財產,有上開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考。又聲請 人目前任職於伸野企業有限公司,另據其所提出之101 年 1 月至10月薪資單,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薪資為24,800 元、24,800元、24,800元、24,800元、20,280元、20,280 元、20,280元、20,000元、20,280元、21,000元,平均每 月薪資22,132元【計算式:(24,800+24,800+24,800+ 24,8 00 +20,280+20,280+20,280+20,000+20,280+ 21,000)÷10=22,132】,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薪資單 等在卷可證(調解卷第10頁至第17頁、卷第11頁至第13頁 )。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其 每月平均薪資22,132元核算現在清償能力之基礎,堪認妥 適。
㈢又查,聲請人主張因在台中工作,每月需負擔房租4,500 元(參卷第17頁至第29頁房屋租賃契約書),惟聲請人目 前已負債,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 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 用,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 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 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住宅」及 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 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住宅費用。 ㈣再查,聲請人自陳需負擔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84年及 85年生,參卷第8 頁至第9 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6,330 元。經查,聲請人之前配偶曾永銘於99及100 年收入分別 為197,504 元、185,988 元,名下無財產,有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卷第35頁至第37頁) 在卷可參,目前打零工維生,仍應與聲請人共同負擔子女 之扶養費用。本院考量聲請人身處卡債情況下,其應負扶 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力 ,衡情以100 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2,000元計算,即每人 每月6,833 元(計算式:82,000÷12=6,833 ,四捨五入 ),又長女現每月領有助養補助金2,500 元,則聲請人每 月應負擔子女扶養費用為5,583 元【計算式:〈(6,833 -2,500 )+6,833 〉÷2 =5,583 】,逾此範圍則不足 採。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22,132元,因聲請人



工作地在台中,則依101 年台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 ,303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並加計扶養2 名子女之扶養 費,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每月僅餘6,246 元【計算式: 22,132-(10,303+5,583 )=6,246 】,而聲請人目前 負債總額為3,080,807 元(參調解卷第20頁分配表),以 聲請人每月所餘6,246 元逐年清償,尚需約493 個月(計 算式:3,080,807 ÷6,246 =493 ,四捨五入),即至少 需41年始能清償完畢,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 採認。再者,聲請人雖為60年生,然非任職於公家單位或 可預期將穩定之工作,且收入不豐,足見聲請人並非一心 欲循債務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 誠意。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復無本條例第46條規定已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及第6 條第3 項、第8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 生聲請等程序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是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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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伸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