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1年度,11號
KSDV,101,國,11,2013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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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 孫新惠 
原   告 孫冠鈺 
      孫淑媛 
      蔣宗華 
      孫偉奇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路00號7樓之5
被上訴人即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高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1,389,813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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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