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239號
KSDV,101,司票,5239,2013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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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239號
聲 請 人 劉欣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固然定有明文。惟執票人向法院聲 請本票裁定時,應於聲請狀列發票人為相對人,且記載應明 確至可辯識其人別,若就聲請狀及卷載資料為形式審查,顯 難認有該相對人存在之可能,應認為係相對人不明,實質上 與未記載同,其聲請自非適法。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發本票裁定,於聲請狀列相對人為「林良 政,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職業:公,住高雄 市○○路000巷00號8樓」,而依其提出之本票,發票人為「 林良政,Z000000000,地址:高雄市○○路000巷00號8樓」 、「王崧任林良政,Z000000000,高雄市○○區○○○路 ○○巷00號」,然因本票之發票人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與 聲請狀所載未盡相符,本院遂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林良 政之最新戶籍謄本,嗣聲請人具狀稱戶政人員依票載地址暨 身分證號均查無相對人林良政該人,且對高雄市○○路000 巷00號8 樓之地址寄發存證信函亦因查無此人而遭退回,此 有聲請人民國101年12月6日之具狀在卷可稽,又本院依職權 調取「林良政」之戶籍資料,然所查得之人其地址、身分證 統一編號無一與聲請狀或本票記載相同,復以聲請狀所載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查詢,則為另一發票人王崧壬 而非聲請狀所載相對人林良政,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4 件在卷可考,是聲請狀及本票所列之相對人姓名與身分證 統一編號顯然不符,難以辯識相對人為誰,自難據此為本票 裁定,是本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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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