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0年度,248號
FYEV,90,沙簡,248,200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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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四八號
  原   告 乙○○○即榮昌視訊科技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楊秋榮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釋聰
  訴訟代理人 華嘉遠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捌萬叁仟陸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⑴、原告承包被告之佈纜工程,工程款總計新台幣(下同)九十一萬八千一百五十 二元,工程期間已收取部分工程款,惟尾款百分之二十尚未領取,該工程已完 工驗收逾一年,經原告多次催討工程尾款十八萬三千六百三十元,被告屢藉詞 拖延,迄未給付,為此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⑵、原告承作電纜米數並未以多報少,工程期間原告第一、二次請款單即被告公司 付款申請單內明細資料,均由被告公司派往原告施工現場監工廖福標,就原告 承作工程實際完成項目、米數、單價、請款金額填寫,即會計蕭兩成簽核付款 ,原告第一次領款共計四十一萬零七百四十一元,第二次請款本應有三十三萬 二千八百六十一元,因被告聲稱工程有缺失,未經查驗即強行扣款二筆三萬四 千零三十元、三萬三千二百元、五金材料款六萬五千一百七十八元,所以第二 次請款僅剩十九萬一千元,此有第一、二次付款申請單及支票、統一發票可證 。惟第三次申請尾款(電器測試完成)十八萬三千六百三十一元,竟未給付。 ⑶、原告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向被告承包東森公司有關佈纜工程,完成日為八十八 年九月八日,當時原告工程人員楊秋榮周明學及被告現場監工廖福標與東森 公司工程師均有派員至現場驗收無誤。又新聞局通知被告、東森公司於八十八 年十一月三十日將系統查驗時,原告亦派周明學等三名工程人員配合查驗,被 告將總工程分成數十個區段,發包由數十位小包承作,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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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