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562號
債 權 人 江昭慧
債 務 人 江昭瑩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明坤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台
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零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