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4562號
KSDV,101,司促,64562,2013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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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562號
債 權 人 江昭慧
債 務 人 江昭瑩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江明坤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債權人新台
  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零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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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