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二一五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蓋允超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柒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 得 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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