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4050號
KSDV,101,司促,64050,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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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0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楊仕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貳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仕宏於民國94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10月07日起至民國96年10月07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
  月17日止累計216,629元正未給付,其中96,870元為本金;1
  19,690元為利息;6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仕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7日止累計67,602元正未給
  付,其中28,695元為消費款;35,307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6405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仕宏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6870 │     │2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仕宏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8695 │     │2月1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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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