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2663號
KSDV,101,司促,62663,2013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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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663號
債 權 人 張如君
債 務 人 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㈤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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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