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2553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
法定代理人 邱淑媞
債 務 人 方瑞錚即瑞康診所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方瑞錚即瑞康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方瑞錚即瑞康診所違反「醫事服務機 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24點規定,須核扣費用新 台幣20,900元,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經催收仍未繳回等云云 。
三、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均著有 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方瑞錚即瑞康診所已於民國九十九年 二月二十七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死 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