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8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莊明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莊明山(原名:莊明良)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
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96年10
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2月06日止累計443,585元正未給付,其中207,826元為本
金;235,67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618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明山(原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07826│名:莊明良│2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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