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1823號
KSDV,101,司促,61823,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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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8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 務 人 莊明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莊明山(原名:莊明良)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
  借款21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26日起至民國96年10
  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
  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12月06日止累計443,585元正未給付,其中207,826元為本
  金;235,675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618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明山(原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07826│名:莊明良│2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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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