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0736號
KSDV,101,司促,60736,2013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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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0736號
債 權 人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益祥
債 務 人 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仟陸佰叁拾壹萬零玖佰叁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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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煜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