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8171號
債 權 人 梁少軒
債 務 人 鍾永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