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8171號
KSDV,101,司促,58171,2013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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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8171號
債 權 人 梁少軒
債 務 人 鍾永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新台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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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