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8136號
KSDV,101,司促,58136,20130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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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
債 權 人 高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
債 務 人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圳(陳錦煌)
債 務 人 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債 務 人 方秋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
方秋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釋明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究為「陳韋
  圳」抑或「陳錦煌」(聲請狀雖載為陳韋圳( 陳錦煌) ,惟
  據提出之戶籍謄本內容所載,陳錦煌並未曾有名為陳韋圳
  。
二、以書狀陳明是否改列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董事及全體股東為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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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