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8136號債 權 人 高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啟宏債 務 人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圳(陳錦煌)債 務 人 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債 務 人 方秋敏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吳陳藝文即佳成企業行、方秋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以書狀釋明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究為「陳韋 圳」抑或「陳錦煌」(聲請狀雖載為陳韋圳( 陳錦煌) ,惟 據提出之戶籍謄本內容所載,陳錦煌並未曾有名為陳韋圳) 。二、以書狀陳明是否改列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董事及全體股東為 鼎毓化工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三、債務人鼎毓化工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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