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翊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惠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冠宏
上列當事人因 101年度勞訴字第3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到院,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
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則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120,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惟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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