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28號
KSDV,100,重訴,328,2013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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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蘇盟仁即五川企業行
      侯佳宏即應都商號
被上 訴 人 交通部航港局
法定代理人 黎瑞德
被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
上訴人與交通部航港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8,
000 元(計算式為:11,000元×88㎡=968,000元),應繳裁判
費為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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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