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70號
KSDV,100,重訴,170,20130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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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徐習聖
      陳華山
      洪萬預
      李五龍
被上訴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70 號拆屋還地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訴訟價額核定部
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姓 名│上 訴 標 的 價 額   │第二審裁判費│
 │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徐習聖│39,977×90.15=3,603,927   │   55,108│
 ├───┼──────────────┼──────┤
 │陳華山│39,977×(18.55+70.65)=   │   54,366│
 │   │3,557,953          │      │
 ├───┼──────────────┼──────┤
 │洪萬預│39,977×123.61=4,941,557  │   75,007│
 ├───┼──────────────┼──────┤
 │李五龍│39,977×41.86=1,673,437   │   26,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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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