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03號
KSDV,100,訴,903,2013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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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四季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世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麗雲、黃立中張素秋賴妍君沈月媛
陳筱芬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12月24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6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5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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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季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