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29號
上 訴 人 高秀寶
被 上訴人 郭金泉
郭金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1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36,300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
32,000元×面積80㎡×權利範圍1/1+建物課稅現值1,076,300 ×
權利範圍1/1 =3,636,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