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7號
上 訴 人 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
被 上訴人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 年度建字第8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060,027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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