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發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王玟雄
選任辯護人 陳炳彰律師
被 告 吳政鴻
被 告 戴家永
選任辯護人 邱揚勝律師
被 告 曾政士
選任辯護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羅肇明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依起訴書
所載犯罪事實,被告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悖職收受賄賂
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1 項之行賄罪等罪名,前未及告知
被告進行充分防禦及辯論,事涉被告訴訟上重要權益,而尚有應
行告知及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