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49號
KSDM,102,聲,549,20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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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珠
即 受刑人
具 保 人 蔡旻倚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
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旻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具保人提出指 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後,並經本院裁定釋放在案。茲 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352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因 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 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民國101 年12月17日屏檢榮穆101 執助729 字第38423 號函所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 票暨報告書各1 紙、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及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之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 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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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