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豐秩字第九八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豐警刑字第三九九三
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其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凌晨零時十五分許。 ⑵地點:臺中縣豐原市○○路七八巷三號夢想家藝文館。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劉倩寧、蔡志強於深夜聚集其內,而 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張竣彥、劉倩寧、蔡志強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