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秩字,90年度,98號
FYEM,90,豐秩,98,200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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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豐秩字第九八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豐警刑字第三九九三
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其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五日凌晨零時十五分許。 ⑵地點:臺中縣豐原市○○路七八巷三號夢想家藝文館。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劉倩寧、蔡志強於深夜聚集其內,而 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張竣彥劉倩寧、蔡志強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劉錫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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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