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35號
KSDM,102,聲,135,201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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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賢政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賢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各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年3月確定,並於 民國100年6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2 年1月4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2年4月27日,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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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