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412號
KSDM,101,附民,412,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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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12號
原   告 顏明安
      顏華瑢
      顏美惠
被   告 梁哲瑋
      王連聰
      力升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鄂春木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1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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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升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