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易字第3號
101年度重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明
選任辯護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張溱涵
陳宗裕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
0465、35631號、101年度偵字第3915、4628號)、暨追加起訴(
101年度偵字第2251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101年度偵字第2558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
字第13728、21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志明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張溱涵、陳宗裕,均無罪。
事 實
一、緣蘇庭寬(通緝中)於民國99年12月間,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誆稱引進印尼 「普特國際能源開發基金」(下稱普特開發基金),在國內 招募不特定投資人,即架設「普特開發基金」網站,明知該 基金性質係在網路上操作虛擬點數買賣,並非真實金融商品 ,無真正基金操作及投資,隱匿此項未經政府核准之網路虛 擬點數買賣之交易型態,再以製作、發放介紹「普特開發基 金」之相關書面資料作為文宣,且以「普特開發基金」網站 、介紹獎金制度及○額紅利回饋等作為賣點;其經營模式係 以美金1元為1BV(以1美金兌換成新臺幣32元為計算單位) ,提出下列各種不同銷售專案:參加人投資金額分為⑴1000 BV(○爵會員)、⑵2000BV(伯爵會員)、⑶3000BV(公爵 會員),每月可依投資金額分別獲取7.5%、8.5%、10%之 紅利,累計18個月到期,即可分別獲利135%、153%、180 %;且同時提供下述介紹獎金制度:⑴推廣獎金:即投資人 成為「普特開發基金」會員後,取得推薦資格,得推薦第三 人成為下線,而該推薦人可以取得其直接推薦參與投資下線 ,其15%(起訴書誤載為10%)投資金額,以為直接推薦立 即獎金。⑵組織獎金(俗稱對碰):即每個投資者可以將他 推薦的下線分為左線及右線,每個月視左線及右線當月推展 的新業績金額○者為低,以低者為標準計算組織獎金分別為 10%、12%、15%(最低門檻為左、右線下線投資金額各有 1000BV)。⑶團隊獎勵:即依總下線投資金額達250000、50
0000、700000BV時,再發給20000美金團隊獎勵。又,投資 者欲購買「普特開發基金」,須先加入會員,在「普特開發 基金」網站上註冊建立虛擬基金帳戶,投資者所購買基金之 本金及獲利,均以網路虛擬之電子基金點數形式存於上開虛 擬帳戶內,並以「pv」表示會員的紅利或獎金、以「sv」表 示投資人拿現金向「普特開發基金」購買之點數;會員均可 在網站查詢自己基金點數及獲利情形,並可直接從網路下載 列印基金憑證,會員間亦得於網站內自由移轉電子基金點數 ,且提供購買基金之投資者可用該電子點數換回等值現金。二、黃志明於100年2月間,經由陳宗裕(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 )介紹而認識蘇庭寬,得知「普特開發基金」後,誤信○庭 寬所述之「普特開發基金」為真,遂購買1單位【即3000BV ,即新臺幣(下同)96000元,公爵會員】點數,成為「普 特開發基金」會員,隸屬於陳宗裕之直接下線。黃志明明知 「普特開發基金」係以多層次傳銷為經營型態,及從事多層 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得 以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等所推廣或銷售商 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且明知「普特開發基金」未依多層次 傳銷管理辦法備妥文件資料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竟為獲 取推廣等介紹獎金之目的,與蘇庭寬共同基於以非法○式為 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於100年4月間,在○雄市○○區○ ○○路000號4樓之1成立「普特開發基金」投資中心,即可 吸收不特定參加人參與多層次事業之中心(俗稱「KEY單中 心」),以為節省下線投資人匯款手續費,並得自每一參加 人投資金額獲取5%之獎金;並於100年9月間,將該KEY單中 心遷至○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1,以為黃志明在 臺南、○雄地區發展非法多層次傳銷組織之據點。又以每月 5 萬元之薪資僱用張溱涵(另為無罪諭知,詳後述)等人, 擔任前開KEY單中心之會計,負責在「普特開發基金」網站 網頁上輸入投資人投資金額、資料、帳戶、撥付投資點數、 列印投資憑證等工作。再依坊間直銷模式,在○雄市福華飯 店、人道國際酒店、大八飯店等處舉辦說明會、餐會,並輔 以載有「普特國際能源開發基金係在印尼註冊」等投資說明 文件,發放給不特定之投資人,而於說明會上分別由蘇庭寬 、黃志明上台講解、分享投資「普特開發基金」之獲利經驗 ,向投資者稱:普特國際能源開發投資計畫係印尼政府唯一 核准設立,要在全球招募基金發展綠能產業,投資人可以依 投資金額每月領取10%的紅利,連續領取18個月,投資者保 證獲利,且投資人加入後取得推薦資格,招攬越多人參加可 以取得佣金及各種獎金云云,對外招攬投資大眾投資該基金
,以此○式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致有如附表所示之投資人 ,因前述○獲利之保證及蘇庭寬、黃志明於投資說明會之鼓 吹,而各於附表所示投資時間,投資「普特開發基金」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嗣於100年9月間,投資人即無法以點數向「 普特開發基金」換回金○,「普特開發基金」亦無法依約定 內容按月核發紅利、獎金,且黃志明所設立之KEY單中心無 預警於100年9月29日倒閉、無法聯繫,投資人○知受騙。三、案經○宇筠、○德亮、○鳳龍、○○秀珍、○銀墩、○博聖 等人訴請○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臺灣○雄地○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述或書面○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 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 情形,亦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 官、被告黃志明、張溱涵、陳宗裕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 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或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 使用,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 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 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黃志明有罪(違反公平交易法)部分:一、訊據被告黃志明固坦認加入「普特開發基金」,並成立前開 KEY單中心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多 層次傳銷規定之犯行,辯稱;我只是「普特開發基金」的會 員而已,至於KEY單中心,也只是將各投資人所繳付之款項 ,轉交給蘇庭寬。又參加「普特開發基金」主要獲利是依投 資金額每月領取10%紅利,連續領取18個月,非以單純介紹 他人取得利益,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云云。
二、下列不爭執事項,有如下之證據可為證明: ㈠不爭執事項:
⒈「普特開發基金」於實○前,並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備 妥文件資料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⒉被告蘇庭寬於99年12月間引進印尼「普特開發基金」,在國
內招募不特定投資人,並吸收被告黃志明、陳宗裕為多層次 傳銷事業之下線。被告張溱涵則受僱於被告黃志明所設立的 KEY單中心,每月薪資5萬元,擔任會計及在網站網頁輸入投 資人投資金額資料帳戶、列印投資憑證等工作。 ⒊「普特開發基金」經營模式為:以美金1元為1BV(以1美金 兌換成新臺幣32元為計算單位),參加人投資金額分為1000 BV(○爵會員)、2000BV(伯爵會員)、3000BV(公爵會員 ),每月可依投資金額分別獲取7.5%、8.5%、10%之分紅 ,累計18個月到期,即可分別獲利135%、153%、180%。 且同時提供下述介紹獎金制度:⑴推廣獎金:即投資人成為 「普特開發基金」會員後,取得推薦資格,得推薦第三人成 為下線,而該推薦人可以取得其直接推薦參與投資下線,其 15%投資金額,以為直接推薦立即獎金。⑵組織獎金(俗稱 對碰):即每個投資者可以將他推薦的下線分為左線及右線 ,每個月視左線及右線當月推展的新業績金額○者為低,以 低者為標準計算組織獎金分別為10%、12%、15%(最低門 檻為左、右線下線投資金額各有1000BV)。⑶團隊獎勵:即 依總下線投資金額達250000、500000、700000BV時,再發給 20000美金團隊獎勵。
⒋被告蘇庭寬於100年4月間,授權被告張志明成立KEY單中心 ,可從每一參加人投資金額獲取5%之獎金;且被告黃志明 於說明會上○分享投資「普特開發基金」之獲利經驗,普特 國際能源開發投資計畫係印尼政府唯一核准設立,要在全球 招募基金發展綠能產業,投資人可以依投資金額每月領取10 %的紅利,連續領取18個月,且投資人加入後取得推薦資格 ,招攬越多人參加可以取得佣金及各種獎金。
⒌「普特開發基金」與印尼Pertamina石油公司並無任○關係 ,即印尼Pertamina石油公司從未授權被告蘇庭寬或「普特 開發基金」,在臺灣募集及銷售基金、或簽發各種投資憑證 及宣傳文件。
㈡證據:
⒈被告黃志明於本院供承不諱(本院一卷第170、171頁)。 ⒉核與證人即被告張溱涵於審理時(院二卷第87至96頁)、證 人即被告陳宗裕於審理時(院二卷第71至82頁)、證人即受 被告蘇庭寬委託收取款項之○政蓉(即綽號「阿榮」)於審 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⒊證人即被害人○華庭、○美玲、○麗真、○崇雄、○淑美、 ○秀鑾、○足密、○明尚、○文進、○道餘、○南靜、○惠 幸、○秋枚、○玉珠、○素香、○神福、○權益、○春滿、 ○○○蘭、○怡妙、○振德、○永宸、○○華、○清山、○
毓芬、○榕浩、○震東、○萬福、○榮原、○宏文、○景○ 、○秋圓、○採菊、○珍瑜、○有清、○武泉、○霖、○岡 峻、○瑞茗、○○枝、○子鵬、○邦駿、○榮平、○琇禪、 ○春燕、○華輝、○麗吟、○明世、○坤騰、○木春、○易 緣、○志榮、○軒宇、○美珠、○淑英、○誌陽、○○芳招 、○惠琴、○○美惠、○金玫、○佳恩、○○麗娟、○姵倫 、○玉仙、○盈瑩、○聰記、○○、○素惠、○素鳳、○嘉 蓮、○慧青、○勝彬、○貞秀、○有忠、○○惠娥、○采妍 、○宇柔、○金園、○家宏、○韶鴻、○水龍、○○靜美、 ○佳玲、○德合、○政育、○瀧輝、○秋香、○建璋、○博 倫、○素英、○惠芬、○信志、○秀雀、○廣華、○思綺、 ○鳳英、○俊郎、○公權、○汝雯、○麗君、○寶嬅、○秀 香、○麗雲、○清山、○宜蓁、○桂華、○○秀琴、○麗真 、○淑樺、○奕麟、○秀庭、○月色、○秋燕、○鳳珠、○ ○美珠、○筠嫚、○宜瑄、○水生、○育有、○鈺淑、○志 榮、○素招、○永春、○對、○美鳳、○淑蓁、○宗城、○ 英岩、○秀香、○軒宇、○錦源、○進○、○英傑、○○春 桂、○慧敏、○秀枝、○伯蝶、○家溱、章○翠蓮、○宛妤 、○秀麗、○峻豪、○美玲、○惠瑜、○菊清、○○炎珠、 ○東霖、○安頓、○俊諺、○盛雄、○惠英、○正財、○彩 雲、○德生、○貴蘭、○瓊兒、○財趁、○森富、○國義、 ○英全、○進○、○進興、○明發、○櫻桃、○利華、○富 豪、○滇祥、○招娣、○榮珍、○政弘、○東森、○春梅、 ○秀嬌、○素珍、○寶龍、○佩瑜、○秀麗、○羽仙、○麗 貞、○弘毅、○惠娟、○寬旺、○○良、○偉銀、○碧霞、 ○國華、○明芳、○進財、○美齡、○清文、○淑珠、○宇 筠、○德亮、○鳳龍、○○秀珍、○銀墩、○博聖、○韻捷 、○䕒心、○春發、○和坤、○約翰、○秀玲、○光森、○ 清福、○在嫻、○麗鳳、○宜庭、○巧彗、○金敏、○逸榛 、○靜瑩、○秀娥、○瑞玲、○惠玲、○芝華、○巧燕、○ 靜雅、○宜晏、○瓊滿、○海強、○一廷、○德福、○宜妤 、○景輝、○茂鴻、○○美英、○乃珠、○○寶蘭、○金玲 、○慶龍、○貴實、○金珠、○○瑞美、○玉枝、○文玉、 ○羽筑、○紹榮、○如芬、○廖鶴英、○宜芳、○碧瑜、○ 文煌、○麗花、○○素珍、○宥嫻、○淑芬等人分別於警詢 、偵查時證○在卷。且有證人即「普特開發基金」其他成立 KEY單中心之○久健、○以慈、○麗宸各於本院審理時(院 一卷第184至205頁)、證人即被害人○美玲(院一卷第204 至210)、○䕒心(院一卷第222至232頁)、○神福(院一 卷第233至238頁)、○春發(院一卷第238至243頁)、○韻
捷(院一卷第243至250頁)、○霖(院二卷第3至9頁)、○ 淑英(院二卷第9至14頁)、○公權(院二卷第14至18頁) 、○和坤(院二卷第18至21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 ⒋並有卷附○美玲之普特國際能源開發公司投資憑證(下稱投 資憑證)影本1份(偵一卷第77頁)、○南靜之投資憑證影 本1份(警一卷第117頁)、○惠幸、○富里之投資憑證影本 共5份(警一卷第121至125頁)、○秋枚之投資憑證影本1份 (警一卷第128頁)、○玉珠提出之投資憑證影本(會員名 稱:○玉珠、○○櫻梅、○○櫻柳、○福安、○玉琴)共6 份(警一卷第131至133頁)、○素香、○嘉醇之投資憑證影 本共6份(警一卷第136至141頁)、○永宸、○湘容之投資 憑證影本2份(警一卷第165頁)、○○華提出之投資憑證影 本2份、普特基金獲利分紅一覽表、介紹人○䕒嘉心名片各1 紙(警一卷第168至170頁)、○毓芬提出之投資憑證影本( 會員名稱:○毓芬、○天福、○杏如)3份(警一卷第169至 171頁)、○榕浩提出之投資憑證影本(會員名稱:○榕浩 、○○秀眉、○庭恒)3份(警一卷第184至186頁)、○震 東提出之之投資憑證影本(會員名稱:○震東、○蕙貞、○ ○伶、○惠美)4份(警一卷第189、190頁)、○榮原之投 資憑證影本1份(警一卷第195頁)、○秋圓之投資憑證影本 1份(警一卷第206頁)、○彩菊之投資憑證影本1份、○珍 瑜之投資憑證影本1份(警一卷第209頁)、○有清之投資憑 證影本1份(警一卷第215頁)、○武泉之投資憑證影本1份 (警一卷第218頁)、○霖提出之投資憑證影本(會員名稱 :○玉雪、○欣樺、○紅群、○春梅、○需櫻)10份(警一 卷第223至227頁)、○瑞茗之投資憑證影本1份(警一卷第 234頁)、○子鵬之投資憑證影本1份(警一卷第241頁)、 ○榮平之投資憑證影本1份(警一卷第249頁)、○秀禪之投 資憑證影本1份(警一卷第252頁)、○春燕之投資憑證影本 1份(警一卷第255頁)、○華輝之投資憑證影本1份(警一 卷第258頁)、○麗吟之投資憑證影本1份(警一卷第216 頁 )、○木春提出之投資憑證、投資計劃申辦表各1份(警一 卷第272頁)、○易緣提出之投資計劃申辦表、投資憑證各1 份(警二卷第3頁)、○志榮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 、內頁1份、投資計劃申辦表、投資憑證(會員名稱:○志 榮、○憲億)各2份(警二卷第7至11頁)、○軒宇提出之投 資計劃申辦書(○易版)、投資憑證各1份(警二卷第16頁 )、○美珠提出之投資憑證、投資計劃申辦表各1份(警二 卷第20頁)、○淑英之投資憑證4份、投資計劃申辦表1份( 警二卷第24至26頁)、○誌陽提出之日盛銀行匯出匯款申請
書1份(警二卷第30頁)、○○芳招(會員名稱○玠甫,即 ○○芳招之子)提出之投資憑證影本14份(警二卷第34至41 頁)、○惠琴提出之投資憑證、投資計劃申辦表各1份(警 二卷第45頁)、○○惠美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內 頁、投資憑證各1份(警二卷第50、51頁)、○金玫之投資 憑證1份(警二卷第59頁)、○○麗娟之郵局存摺封面、內 頁影本1份(警二卷第64頁)、○玉仙之投資憑證1份(警二 卷第80頁)、○聰記之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存摺封面、內頁影 本1份(警二卷第92頁)、○慧青之投資憑證1份(警二卷第 115頁)、○○惠娥提出之○清竹名片1紙、投資計劃申辦表 、投資憑證(會員名稱:○○惠娥、○有豊)各2份(警二 卷第134至138頁)、○宇柔之投資憑證1份(警二卷第149 頁)、○韶鴻之存摺內頁影本1份(警二卷第164頁)、○水 龍提出之投資計劃申辦表、投資憑證、宏泰人壽借款給付明 細表各1份(警二卷第173至175頁)、○秋香提出之切結書 、投資計劃廣告各1份(警二卷第212至214頁)、○伯倫之 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警二卷第221頁)、○素 英提出普特國際能源開發公司投資憑證1份(警二卷第227頁 )、○素英之投資憑證1份(警二卷第233頁)、○思綺之臺 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警二卷第250頁)、○鳳英 提出之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借款約定書影本2份、彰化銀行及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份(警二卷第260至26 2頁)、○俊郎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 (警二卷第265頁)、○公權提出之投資計劃申請書(○易 版)、大眾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各1份(警二卷第276、277 頁)、○汝雯提出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跨行匯 款申請書、投資憑證各1份(警二卷第280、281頁)、○麗 君之華南商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警二卷第288頁)、 ○秀香提出之元大商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警三卷第6 至8頁)、○麗雲提出之投資計劃申請書1份(警三卷第15頁 )、○奕麟提出之投資憑證3份(警三卷第59至61頁)、○ 秀庭提出之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1紙(警三卷第69頁)、 ○月色提出之○雄前峰郵局存簿封面、內頁影本1紙(警三 卷第75頁)、○鳳珠提出之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 警三卷第85頁)、○○美珠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 本4紙、京城銀行存入憑證影本1紙(警三卷第90至92頁)、 ○宣瑄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提款卡、存款內頁影本各1份( 警三卷第107、108頁)、○水生提出之提告書、損失受害列 記表各1份、印尼普特基金詐騙吸金集團受害人名單2份、投 資憑證5份、委託書18份(警三卷第117至143頁)、○育有
(會員名稱:○金枝)提出之投資憑證1份(警三卷第149 頁)、○鈺淑提出之投資憑證3份(警三卷第154至156頁) 、○志榮提出之委託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各1 份、投資計劃申辦表3份、投資憑證(會員名稱:○憲億、 ○易緣、○志榮)6份(警三卷第164至170頁)、○志榮提 出之委託書2份、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各1份、普特 國際能源開發公司投資憑證(會員名稱:○素招、○鎮安、 ○麗萍)3份(警三卷第176至178頁、第181至183頁)、○ 永春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各1份、委託書2份 、投資憑證(會員名稱:○永春、冠德、○惠芬、○谷峰、 ○榮偉、○綱、○柔)共16份、○對提出之○雄銀行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1份、投資憑證2份(警三卷第193至195頁、第 199至214頁)、○美鳳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 本1份、投資憑證(會員名稱:○美鳳、○貴美)7份(警三 卷第227至235頁)、○淑蓁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台南分行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投資憑證(會員名稱:○淑蓁、○ 俊葆、○偉杰、○怡君)4份(警三卷第241至246頁)、○ 宗城提出之陽信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雄市政府財政 局動產質借單、投資計劃申辦表、投資憑證各1份(警三卷 第254至257頁)、○秀香提出之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1份(警三卷第270頁)、○軒宇提出之國泰保險公司保單 借款明細、投資憑證各1份(警三卷第276、277頁)、○錦 源提出之委託書、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永豐銀行存摺 封面及內頁、永豐銀行撥款確認通知書影本各1份、投資憑 證(會員名稱:○錦源、○春美)2份(警三卷第283至289 頁)、○進○提出之投資憑證、財富專案二級公爵計劃試算 表、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份(警三卷第296 至298頁)、○英傑之投資憑證1份(警三卷第304頁)、○ ○春桂提出之投資憑證、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委託書各1份(警三卷第311至313頁)、○慧敏之投資憑 證2份(警三卷第320、321頁)、○伯蝶之投資憑證1份(警 三卷第333頁)、○家溱之投資憑證2份(警三卷第339、340 頁)、章○翠蓮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份、投資憑證3份(警三卷第344頁、第347至349頁)、○峻 豪之投資憑證1份(警三卷第365頁)、○美玲之投資憑證1 份(警三卷第371頁)、○惠瑜提出之名單1紙、郵局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2份、郵政跨行會款申請書、委託書3份、投資 憑證(會員名稱:○惠瑜、○啟宏、古家明、○德金)4份 (警三卷第378至391頁)、○菊清之投資憑證1份(警三卷 第397頁)、○○炎珠提出之委託書、投資憑證各1份(警三
卷第401、402頁)、○東霖提出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2份、委託書、投資憑證(會員名稱:○美玲、○明智 、○○梅仔、○善淳)4份(警三卷第412至421頁)、○安 頓之投資憑證1份(警三卷第429頁)、○正財提出之投資專 案說明書、委託書10份、投資憑證(會員名稱:○建樺、○ 姿慧、○進長、○正順、○巫春蓮、○錦雲)6份(警四卷 第8至33頁)、○彩雲提出之委託書10份、投資憑證(會員 名稱:○彥均、○秋份、○雨潔、○麗華、○玫均、○文筠 、○佳妗、○柏含、○忠信、○韋呈、○宥珈)5份、投資 計劃申辦表8份、華南商銀、永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封面及內頁各1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保單借款約定書 影本2份、玉山銀行存款憑條1紙(警四卷第42至83頁)、○ 瓊兒提出之新光商銀存摺封面及內頁、投資憑證、投資計劃 申辦表影本各1份(警四卷第97、98頁)、○森富提出之合 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1份、投資憑證(會員名稱:○ 森富、○玉燕)2份(警四卷第108至110頁)、○國義之投 資憑證1份(警四卷第117頁)、○英全提出之委託書、橋頭 郵局、日盛國際商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各1份(警四卷第124至 126頁)、○進○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警四 卷第132頁)、○進興之○雄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1份、投資 憑證4份(警四卷第138至142頁)、○利華之投資憑證9份( 警四卷第159至168頁)、○富豪提出之投資憑證(會員名稱 :○富豪、○育騰)2份、投資憑證(會員名稱:○滇祥)1 份(警四卷第174、175、181頁)、○招娣提出之新興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2紙、投資憑證1份(警四卷第187至189 頁)、○榮珍提出之橋頭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投資憑 證(會員名稱:○榮珍)各1份(警四卷第193、194頁)、 ○秀嬌提出之投資憑證(會員名稱:大城168-1~3、靜儀18 8)4份(警五卷第22至24頁)、○寶龍提出之投資憑證(會 員名稱:○邵明月、○寶龍、○美慈、○明芳)4份(警五 卷第29至32頁)、○珮瑜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切結書各1份(警五卷第36、37頁)、○秀麗之投資憑證1份 (警五卷第40頁)、○羽仙提出之投資計劃申辦表影本3份 (警五卷第43至45頁)、○麗貞提出之投資計劃申辦表影本 3份(警五卷第50至52頁)、○弘毅提出之投資計劃申辦表 影本5份、投資憑證1份、委託書5份(警五卷第50至72頁) 、○○良提出之投資憑證(會員名稱:○雍善、○雍雅、○ ○良)3份(警五卷第87至89頁)、○偉銀之投資憑證3份( 警五卷第95頁)、○碧霞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永豐銀行、 台北富邦北投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各1份(警五卷第101至
104頁)、○明芳提出之鳳山新富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1份( 警五卷第115頁)、○進財提出之投資憑證(會員名稱:○ 進財、○淑珍、○惠雪、○銘賢、○○阿芬)5份(警五卷 第118至120頁)、○美齡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1 份(警五卷第129頁)、○清文提出之合作金庫銀存款憑條2 份(警五卷第136頁)、被害人○淑珠提出之鳳山五甲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投資憑證、投資專案說明書、剪報各1份 、被告等照片28○(警五卷第142至168頁)、○韻捷、○神 福、○嘉心、○春發、○美玲、小坤、○約翰等人之投資普 特能源(PGMEF)憑證正本7紙(他一卷第53至59頁)、○清 福提出之○俊諺名片影本、普特國際能源開發投資專案文宣 正本(○體字)、被告黃志明出具之保證書各1份、投資憑 證15份(他一卷第13、14頁、第21至36頁)、○○秀琴提出 之計劃申辦表1份、投資憑證(會員名稱:○百偉、○○秀 琴)2份(他二卷第15至17頁)、○光森提出之計劃申辦表 、收據、投資憑證各1份(他二卷第18至20頁)、○宇筠、 ○德亮、○博聖、○○秀珍、○銀墩、○鳳德等人之投資憑 證6份(他三卷第48至52頁)、○清和、○德亮、○鳳龍、 ○博聖、○銀墩、杜育芬、杜梅楓、○祈恩、○美美等人提 出之投資憑證及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各1份(偵一卷第79 至98頁)、○進財提出之獲利分紅一覽表、投資計畫會員證 、投資計畫說明資料、營運分紅明細表各1份(雄檢101他字 第605號卷第25至38頁、第35至40頁)等資料附卷可稽。 ⒌復有Pertamina石油集團之Yertatund普特國際能源開發投資 計劃正本1份、前往印尼普特能源公司參訪之照片28○(他 一卷第8至33頁)、Pertamina石油集團之Yertatund普特國 際能源開發投資計劃文宣○介正本1份(他一卷第34、35頁 )、普特國際能源管理計劃台灣○易版申請表正本1紙(他 一卷第36頁)、PGMEF投資者注意事項1紙、印尼普特開發基 金供會員(即投資者)參考之文宣影本各1紙(他一卷第37 、38頁)、被告黃志明及蘇庭寬於100年6月間,在○雄市九 如路「人道國際酒店」地下室召開說明會之錄影光碟暨譯文 1份(他一卷第40、41頁,證物袋)、被告黃志明名片1紙( 他一卷第42頁)、東森新聞有關普特開發基金之報導影本1 紙(他一卷第42-1頁)、被告蘇庭寬於100年10月3日以行動 電話傳送○訊之內容:【告知會員其人在印尼公司協助恢復 電腦系統,待網站恢復,再開始分紅】等語之影本1份(他 一卷第43、44頁)、假藉普特新能源事業財務部、市場部及 IT工程部,向各被害人所發布之聯合公告影本1紙(他一卷 第45頁)、被告黃志明於100年10月9日向投資者說明之錄音
光碟暨譯文1份(他一卷第47、48頁,證物袋)、被告○志 明在KEY單中心○貼之公告影本2紙(他一卷第50、51頁)、 被告黃志明等人於100年6月30日在○雄市博愛路與裕誠路口 「大八飯店」召開說明會之照片6紙(他三卷第31至36頁) 、被告黃志明就PV兌現資料5紙及海外帳戶資料1紙(他三卷 第64至69頁)、被告黃志明提出之「普特開發基金」於100 年2月24在○雄市「福華飯店」說明會照片1紙(他三卷第10 2頁)、印尼參訪照片28○(他三卷第103至112頁)、於100 年9月23日在澳門威尼斯人酒店開會照片1紙(他三卷第113 頁)、被告黃志明提出之會員帳戶資料、收據各1份、存款 憑條21紙、支票影本5紙(他三卷第114至121頁)等資料在 卷可考。
⒍又,印尼「普特開發基金」並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從事 多層次傳銷事業,有公平交易委員會101年2月16日公競字第 0000000000號函文1紙(偵二卷第42頁)可按。且「印尼普 特國際能源基金尚非屬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 銷售之境外基金」,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1年2月 17日函1份(偵二卷第87頁)可稽。復有法務部調查局新竹 調查站101年12月6日函所檢附之「普特能源開發公司蘇庭寬 等違反銀行法案」組織表1份及光碟1片(院二卷第77頁)。 再者,「本處派員於101年1月11日會晤印尼國營石油公司( PT.Pertamina)投資人關係部門Mr.Aditya等3人,就貴站函 詢本案事項進行瞭解,謹將Mr.Aditya答覆內容摘○如下: ⑴印尼Pertamina石油公司與蘇庭寬、「普特開發基金」並 無任○關係。⑵「普特開發基金」投資憑證及宣傳文件並非 印尼Pertamina石油公司所簽發。⑶宣傳光碟中Pertamina公 司「業務部經理」確為公司員工Mr.Panjj Sukarno,其餘「 公關部副總裁」、「行政部經理」及「印度及印尼市場總經 理」則非公司人員。Mr.Panjj Sukarno係接受蘇庭寬及相關 人士之邀請,於2011年5月8日在該公司Wanita Panjj大樓就 Pertamina公司業務發展進行說明,惟Mr.Panjj Sukarno並 不清楚該說明會舉辦之目的,且該大樓為提供一般大眾使用 之公開場所,任○民眾均可於登記後舉辦活動。⑷另,於印 尼一般民眾透過私人因素付費,可洽請警察人員提供交通前 導車等相關服務之情事」;此有駐印尼代表處101年1月16日 印尼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印尼「普特開發基金」 詐騙案相關資料1份可按。
三、「普特開發基金」之經營模式係屬公平交易法第8條規定之 多層次傳銷,且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 ㈠按公平交易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之計畫或組
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 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 益者而言;上開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購買商品 、提供勞務或負擔債務,公平交易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 有明文。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 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 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 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 次傳銷參加人與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數層 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要,惟具多層組織架構及獎金 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 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而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 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的權利並無類型上 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 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者,亦所在多有。 然介紹他人加入本為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 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 人之一○先行支付他○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 之權利,此實有悖於事理之安排,從而公平交易法將之列入 加以規範,其構成要素為:⑴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 會員;⑵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 募會員○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 ;⑶給付代價之目的與 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有因果關係。
㈡查,「普特開發基金」依參加人投資金額,區分為⑴1000BV (○爵會員)、⑵2000BV(伯爵會員)、⑶3000BV(公爵會 員),每月可依投資金額分別獲取7.5%、8.5%、10%紅利 ,累計18個月到期,即可分別獲利135%、153%、180%; 且同時提供下列介紹獎金制度:⑴推廣獎金:即投資人成為 「普特開發基金」會員後,取得推薦資格,得推薦第三人成 為下線,而該推薦人可以取得其直接推薦參與投資下線,其 15%投資金額,以為直接推薦立即獎金。⑵組織獎金(俗稱 對碰):即每個投資者可以將他推薦的下線分為左線及右線 ,每個月視左線及右線當月推展的新業績金額○者為低,以 低者為標準計算組織獎金分別為10%、12%、15%(最低門 檻為左右線下線投資金額各有1000BV)。⑶團隊獎勵:即依 總下線投資金額達250000、500000、700000BV時,再發給20 000美金團隊獎勵等情,已如前述。是依「普特開發基金」 上開運作模式及獎金制度,足認參加人須給付一定數目之款 項後,始得加入成為「普特開發基金」會員;復次,其召募
○式必須由已加入為「普特開發基金」之會員(即推薦人) 介紹,始能加入成為「普特開發基金」會員,顯已具有所謂 平行擴散性;又,推薦會員之加入與取得上開「推廣獎金」 、「組資獎金」、「團隊獎勵」間有因果關係。據上而論, 「普特開發基金」之投資及運作模式,顯係以多層次傳銷之 ○式為之,屬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應堪認定。 ㈢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 ,「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 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公平交易法第23條定 有明文。次按多層次傳銷,並非均為不正當之銷售○式,惟 因其變型態樣繁多,如其參加人所得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 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後參加者必因無法覓 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之損失,其發起或推動之人則無風 險,且獲暴利,可能破壞市場機能,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 對此類多層次傳銷明文加以禁止,此公平交易法第23條所由 設也。易言之,多層次傳銷事業中參加人之主要收入來源, 若非來自推廣或銷售商品所得之合理市價,而係要靠新進會 員不斷加入,使公司組織及會員排線體系擴大,並以後加入 者繳交之費用提撥支付給先加入者,致愈晚加入會員可獲取 利潤之機會相對減低,終將因後續加入者減少而成為血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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