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837號
KSDM,101,訴,837,20130102,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侑麟
      賴幼琪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永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1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 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吳侑麟賴幼琪均已於民國101 年11月 19日收受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37 號第一審判決,並均於同 年月28日之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渠等上訴狀內僅記載「 被告吳侑麟賴幼琪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837 號刑事判決,爰於法 定期間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 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渠等上 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命上訴人吳侑麟賴幼琪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 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 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