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四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邦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錦安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
一二七一五、第一五一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邦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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