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1年度,3480號
KSDM,101,審訴,3480,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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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3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建富
      陳少敏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1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建富陳少敏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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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